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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21992********,回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区,现住青岛市黄岛区阿里**小区**号**单元**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8月1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6日补查重报。期间于2019年8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3月至2017年4月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经营青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期间,为了获取客源、拓展公司业务,先后多次从申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并出售青岛市黄岛区**海、**城等多个小区的大量业主姓名、电话、房屋详细住址、房屋面积、户型图等公民个人信息。

2016年10月31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从申某某处购买了**季、**谷、**海、**城、**山、**湾、深**、**邸、**园等小区的业主信息(共6220条)以及远洋**季、***城、***山、深**、**园五号等小区的户型图,当日以人民币2500元的价格出售给青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刘某某;当日以人民币2500元的价格出售给青岛东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李某某。

2016年11月18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从申某某处购买了**号、**邸、**山三个小区的业主信息(共887条);2016年11月18日、20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将上述信息出售给周某某(另案处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通过出售上述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人民币2000元。

2017年4月13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从申某某处购买了**都、**亭、**景、**境、**湾四期等小区的业主信息(共3405条),当日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出售给青岛海**装饰公司的崔某某;2017年4月26日,又向崔久云发送了**海、**景等小区的户型图。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通过出售上述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人民币1500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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