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7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21983********,汉族,**,嘉兴市**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街**号**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4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5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荣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互相交换培训机构客户信息,其中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提供给荣某某内容为儿童编码、姓名、性别、生日、出生医院、父亲姓名、母亲姓名、电话等公民信息5500条,荣某某向王某某提供数量相当的客户信息。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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