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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匀检刑不诉〔2020〕1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011996********,苗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都匀市,住都匀市**路**小区**栋**单元**层**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都匀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2月28日被我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都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欧某某、严某某、黄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加入网上办卡兼职群,后在“地推团队”贴吧发布电话卡实名认证业务广告,欧某某、严某某随后通过添加微信与王某某联系。2019年9至2020年4月,欧某某、严某某因需要完成移动业务,联系王某某以每张22元—28元不等的价格办理实名认证激活移动SIM卡共计2000余张,共获利10000余元。后欧某某分别以每张40元—120元不等的价格将经实名认证的2000余张移动SIM卡销售给他人。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王某某为获利帮助他人办理实名认证激活移动SIM卡业务,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但犯罪情节轻微,初犯,获利数额不大,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案发后部分退赃并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院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收缴的涉案赃款依法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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