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1〕9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141990********,汉族,大专文化,现住青岛市城阳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户。2020年1月9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1年1月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2月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下半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欲提供给刘某某**项目信息,误发送了一些企业信息给刘某某,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企业类型、成立日期、注册资本、地址、邮箱、经营范围、电话等信息。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向他人提供的上述企业信息不属于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公民个人信息,该没有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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