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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冷检一部刑不诉〔2020〕11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70********,汉族,大学本科,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花园,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20年4月17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案于2020年7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7月20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8月20日补查重报;2020年9月18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10月2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为经营活动,联系张某某表达其想购买个体工商户、企业信息,张某某将此事告知永州**局职工李某某。王某甲以每月1500元的价格从李某某处购买个体工商户、企业信息(含公民个人信息),共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5194条、获利60000元。

案发后,王某甲于2020年4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出了全部获利。

认定上诉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李某某与王某甲买卖数据情况统计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蒋某某、廖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湖南智超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王某甲、李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电子数据光盘等。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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