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拱检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3199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镇**路**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7月2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19年2月2日、4月16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日、5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2019年4月2日、6月15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底到7月中旬,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向他人购买或自行收集公民银行卡信息,通过QQ以及微信转卖给在杭州市拱墅区360空间2幢1709室内操作的唐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34 000余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王某某oppoA5手机一部,(蓝色,电子串号8645260473045396/864526047304521)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