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瓯检刑不诉〔2020〕151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1200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学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镇**路**楼**单元**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8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通过QQ在互联网上向他人购买贷款数据信息(包括公民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并转卖给他人牟利,获利人民币500余元。经查,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手机中共提取公民个人信息30598条数据(含温州市瓯海区的被害人吕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提取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据清单。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涉案财物一部VIVO手机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扣押的一部戴尔笔记本电脑、笔记本电脑充电线、一部苹果手机与本案无关,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不起诉人王某某。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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