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瓯检刑不诉〔2020〕151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10221200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学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单元**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年8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通过QQ在互联网上向他人购买贷款数据信息(包括公民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并转卖给他人牟利,获利人民币500余元。经查,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手机中共提取公民个人信息30598条数据(含温州市瓯海区的被害人吕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提取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据清单。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涉案财物一部VIVO手机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扣押的一部戴尔笔记本电脑、笔记本电脑充电线、一部苹果手机与本案无关,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不起诉人王某某。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2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