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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保险诈骗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检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7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村**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5月8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同年8月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秦绪忠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酒后驾驶苏G0****轿车行驶至连云港市赣榆区城头镇工商所路段与停靠在路边的苏G7****、苏G8****相撞,致使三辆汽车不同程度受损,为骗取事故赔偿金,由被告人梁某某妻子张某某冒充肇事车辆驾驶员报案,对方车主王某某在明知张某某冒充驾驶员的情况下,仍积极配合处理事故,共骗取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赣榆支公司交通事故理赔金人民币38169元(案发后已退赔)。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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