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11970********,汉族,初中文化,白城市政协委员,白城市洮北区利刚建筑维修队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住明仁南街**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2020年7月16日被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7月20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洮北支行办理号码为42703000012882022的信用卡,透支额度人民币300,000.00元。王某某开始使用信用卡透支,2019年11月1日为最后一次还款记录,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7月15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洮北支行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进行了6次催缴并进行记录,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找各种理由推脱,一直没有还款。经银行确认,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139,866.76元。2020年12月24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退还全部透支本金及利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 书证:银行透支记录、催缴记录等;
2. 证人岳某某证言;
3.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积极退还本金及利息得到谅解,无前科劣迹,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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