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房检二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11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出生地是北京市房山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镇**村**区**号,现住北京市房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3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22日至2020年5月20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4月10日至2020年4月24日,自2020年6月21日至2020年7月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银行开通账户号为62268901290********(卡号为62268801********)的信用卡并使用,2017年8月至2018年8月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多次使用该卡进行透支,截止到2019年3月6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使用该卡消费共计人民币129809.87元,还款共计人民币97548.01元,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为人民币32261.86元。**银行在透支超过规定期限后,进行了两次有效催收,王某某在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9年3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电话传唤到案。2019年3月11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亲属已将王某某在**银行的欠款全部归还,**银行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恶意透支数额尚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其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经审查全案证据,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亦不构成其它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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