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九检刑不诉〔2020〕Z28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103197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天津市河西区**道**园**号楼**门**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6月9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巧,系北京天驰君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补充侦查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为获取非法利益,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伙同刘某某(另处)、黄某某(另处)共谋,诱骗他人来重庆通过APP等进行网上贷款,然后隐瞒放款情况,转移资金为己所用。
2019年8月16日下午,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锦江之星酒店,3人以办理税贷的名义,让被害人曹某某上交自己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及告知相关密码后,利用曹某某手机进行APP贷款。当日16时7分,曹某某的中国银行卡收取捷信消费金融57095.46元,3人转出30000元据为己有后告知曹某某没有办好贷款,第二天再来。
2019年8月17日15时26分和30分,刘某某等人又将曹某某中国银行卡内的27000元转走。曹某某于当日15时47分报警,到派出所后,刘某某退还曹某某10000元现金,并承诺余款慢慢还。2019年8月18日,在酒店房间,刘某某退还曹某某18000元现金。
2019年9月12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民警捉获,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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