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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曾用名王**,男,汉族,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51963********,初中文化,甘肃省华亭市人,住华亭市石堡子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1996年因抢劫罪、盗窃罪被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3年5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甘肃省华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华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下旬某天,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华亭市石堡子开发区前进小区13号楼下捡到张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号为621700426000*******的储蓄卡和一张写有密码的纸条,4月18日至5月18日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持该卡在ATM机分多次取出现金共计12300元,产生手续费52元。归案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并赔偿了被害人张某某的损失12352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华亭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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