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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船检二部刑不诉〔2019〕2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31974********,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磐石市**街**楼**。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2月13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1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09年6月12日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磐石市支行申请牡丹信用卡一张,卡号:43812600********,后变更为43812600********,至2014年10月25日起透支本金85791.27元,经银行催收人员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拒不还款,且变更联系方式逃至外地。2017年2月14日,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次日,王某某全部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85791.2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及抓捕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催缴记录、交易明细、还款凭证等

2.证人毕某某、窦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因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经本院决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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