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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蓬检一部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四川省蓬溪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73********,汉族,中共党员,大学专科文化,蓬溪县**局**分局职工,现住四川省蓬溪县**栋**楼**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21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支行(以下简称建行蓬溪支行)审核后办理了一张龙卡信用卡(卡号62831740********)进行透支消费,后因多方欠债,自2017年10月起王某某连续数期无持续且有效的还款行为,经建行蓬溪支行多次电话、上门催收,王某某仍不归还,并通过变更联系电话、向单位长期请假外出躲债等方式逃避银行催收,截止2018年6月23日该信用卡逾期欠款本金达人民币114970.99元。2018年7月6日建行蓬溪支行向蓬溪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2018年7月16日蓬溪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案发后,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讯问。2020年12月17日建行蓬溪支行与王某某达成还款协议,约定王某某于2023年12月12日前无条件履行完毕所有还款责任。

另查明,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期间,王某某持有的建设银行信用卡62831740********先后六次共计还款人民币10000元。2020年11月至12月期间,王某某持有的该信用卡先后四次共计还款人民币156955.47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侦查阶段王某某已归还全部透支本金,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可以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以犯罪情节轻微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不经申诉,直接向蓬溪县人民法院起诉。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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