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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土左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11982********,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内蒙古**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镇**小区**管区**号,住该地。因涉嫌信用卡诈骗,于2020年11月4日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2月7日由我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本案土默特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28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默特左旗分行申请办理信用卡(金卡)一张,卡号: 62281100********,授信金额100000元,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3年5月28日将该信用卡激活后开始使用,陆续消费陆续还款。2020 年3月7 日该信用卡进入银行逾期催收系统,后经土默特左旗分行工作人员2次上门催收和6次电话催收,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拒不还款,截止2020 年10 月27 日恶意透资总金额为131874.85 元,其中本金96212.52 元,利息8813.49元,违约金26848. 84 元。

 2020 年11 月4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妻子李某某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信用卡欠款本息共计131874.85元全部还清,并获得受害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默特左旗分行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2018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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