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二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21198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平罗县城关镇**路**厂**号楼**单元**室,现住平罗县城关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7年10月30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由平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5日由平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2月16日由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平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嫌信用卡诈骗,于2020年6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平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1年7月15日,王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平罗县支行申请办理金穗贷记卡一张,卡号:62599800********,信用卡刚办下来授信额度是15000元,卡办下来一直正常使用,2013年,王某某申请将信用额度调升至50000元。王某某因资金周转,截止2015年8月3日从信用卡透支共计49987.1元,9月3日信用卡透支逾期。农业银行平罗县支行的工作人员多次电话或短信、上门进行催收,期间,农业银行平罗县支行的工作人员于2015年11月12日、2015年11月29日、2015年12月8日、2015年12月18日分别上门找到王某某及其妻子李某某催收归还透支款项,王某某或李某某分别在《还款承诺函》上签了字,承诺及时归还还透支款的款项,后王某某于2015年12月21日还款3400元,12月31日还款10000.1元。之后王某某再没有归还所透支的剩余款项,截至2016年9月,王某某信用卡逾期总额48664.13元,其中:本金36587元,利息9171.33元,滞纳金2905.8元,期间,农业银行平罗县支行的工作人员多次电话或短信、上门进行催收,于2016年3月1日和2016年3月7日、2016年4月18日分别上门找到王某某催收归还透支款项,王某某分别在《还款承诺函》上签了字,承诺及时归还透支款的款项,但仍未还款。
2.王某某于2011年9月22日,在宁夏银行平罗县支行申请办理如意信用卡一张,卡号:62242800********,信用卡刚办下来授信额度是12000元,卡办下来一直正常使用,2015年1月,王某某申请将信用额度调升至48000元。王某某因资金周转陆续从该信用卡透支48000元,2015年9月份信用卡透支逾期。宁夏银行平罗县支行的工作人员多次电话或短信、上门进行催收,王某某于2016年1月1日还款5000元,2016年2月16日还款4400元,后宁夏银行平罗县支行的工作人员于2016年3月15日、2016年6月8日分别上门找到王某某及其妻子李某某催收归还透支款项,王某某或李某某分别在《还款承诺函》上签了字,承诺及时归还透支款的款项,之后王某某再没有归还所透支的剩余款项,截至2016年12月,王某某信用卡逾期总额48350.98元,其中:本金47300.08元,利息2741.45元。
3.王某某于2011年7月17日带其母亲关某某到宁夏银行平罗县支行申请办理凤凰女士信用卡一张,卡号:62242868********,信用卡刚办下来授信额度是15000元,该信用卡办理下来后一直由王某某持有使用,2013年,关某某申请将信用卡额度调升至50000元。王某某因资金周转陆续从该信用卡透支50000元,2015年9月份该信用卡透支逾期。宁夏银行平罗县支行的工作人员多次电话或短信、上门对关某某进行催收,期间,宁夏银行平罗县支行的工作人员于2015年10月16日、2015年11月16日、2016年3月15日、2016年6月8日、2016年9月9日、2016年10月5日、2016年10月12日上门找到关某某催收归还透支款项,关某某或王某某分别在《还款承诺函》上签了字,承诺及时归还透支款的款项,王某某于2015年12月30日向信用卡还款4000元,2016年2月16日还款4400元,2016年10月18日还款4000元,2017年1月25日,王某某还款2000元后再没有归还所透支的剩余款项,截至2016年12月,王某某信用卡逾期总额41457.36元,本金41457.36元,无利息和滞纳金。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王某某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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