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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生于1972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甘肃省民勤县,住甘肃省民勤县**乡**村**社**号,民勤县**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2020年3月13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武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3月19日以武公(经)刑诉字(2020)9号起诉意见书向武威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威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3日移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了证据开示。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9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向中国工商银行武威分行申请办理了卡号为62223702********信用卡,信用额度300000元。王某某自2015年12月6日开始透支,透支款主要用于交纳高速公路过路费、加油费等个人消费,2016年1月11日起,王某某进行了大额透支,至2016年4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该信用卡透支额达21万余元用于经营民勤县**农牧业专业合作社温室大棚,无力偿还,王某某将该卡交给民勤县**镇**村村民马某某为其代还信用卡,马某某帮其归还透支款后反复透支并将刷出款项转王某某,2017年5月2日该信用卡因大额套现被银行冻结时透支289850元,马某某将该信用卡归还王某某,王某某归还部分透支款后再未还款,该信用卡逾期,至2018年5月25日武威市公安局立案时,该信用卡形成透支本金155119.99元,本息合计175014.89元。该卡透支逾期后,自2017年5月4日起至2018年4月18日,工商银行武威分行工作人员先后通过短信、电话、信函、上门等方式催收共计130余次,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仍未还款。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王某某还款159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的期限透支,并且经过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全部归还透支款本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本院扣押的王某某涉案款39000元发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行。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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