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连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71967********,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住**镇**路**号**宿舍**幢**室,暂住广东省深圳市**街道**村**巷。因本案于2019年8月8日被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决定由连城县公安局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王某某于2009年11月提供其身份证明、收入证明等材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连城县支行办理卡号为62281000********,额度为1.2万元的信用卡,该卡经开卡后多次使用,于2016年5月15日还款600元后未能还款,透支本金人民币6711.07元;2011年10月,王某某提供其身份证明、收入证明等材料在该行办理卡号为62281100********,额度为10万元的信用卡,该卡经开卡后多次透支消费,于2016年11月2日还款2000元后未能再还款,透支本金人民币86602.42元。上述两张信用卡共透支本金人民币93313.49元。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通过电话催收、上门催收及公告催收,超过三个月,王某某仍未归还所透支本金。
2019年8月8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深圳被抓获。2020年6月5日王某某还清上述邮储银行信用卡本金、利息及费用合计121714.23元。
本院认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邮储银行信用卡本金93313.49元,经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透支本息及费用、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龙岩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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