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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迁西县院经检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91984********,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镇**村西大街**号,住玉田县**小区一期底商。2020年8月6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被迁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迁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行办理了信用卡,卡号为52574613********,授信额度为10万元。王某某办理信用卡后,在2019年7月至2020年4月间,恶意透支本金93842.42元,利息15540.08元,违约金15548.35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行及中国银行聘请的第三方人员多次催缴至今未还。2020年8月20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将本息及违约金全部归还。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本案恶意透支的数额较小,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获得银行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迁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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