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市北检四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0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市南区**路**号**单元**户,住青岛市市南区**路**号**户。2017年12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4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8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1日补查重报。
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王某某于2013年3月份在青岛市市北区威海路中信银行网点申请办理了一张中信银行信用卡(卡号为62268900********)。后该将其中信银行信用卡开通后进行透支消费和套现使用,且利用该信用卡用于日常消费、吸食毒品等,后该在2019年6月14日,给中信银行信用卡还款了50000元之后,经过银行多次催缴,至今无任何还款。截止到2019年11月,该中信银行信用卡共计欠款是271921.53元(其中本金是220436.62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认定王某某恶意逃避还款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及侦查机关立案时,中信银行对王某某进行的催收不符合有效催收的规定,故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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