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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高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2251978********,甘肃省高台县人,住高台县**镇**村**社**号,现住高台县**镇**区**号楼**单元**室。高台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无前科。2020年8月7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高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高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5月14日,王某某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支行申请办理卡号为4637580007******的信用卡,授信额度10万元。自2015年10月至2016年5月,王某某在明知其经营的高台县**有限责任公司负债累累,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继续使用该信用卡透支消费。截止2019年9月2日累计透支本金53704.77 元,利息14035.32元,本息合计67740.09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高台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期间,2020年7月5日,王某某偿还透支款5万元;同年8月13日,偿还透支款3800元;8月31日偿还利息2000元。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积极主动偿还透支款本金及部分利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高台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高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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