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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现住吉林省桦甸市**小区*-*-***,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5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思萌,吉林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4年3月31日在中国银行申请办理一张长城银联白金信用卡,卡号:62590722********,透支额度为10万元,后通过郝**(另案处理)垫还增额到15万元。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截至2017年10月,王某某已欠本金75,239.45元,经银行多次有效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截至2019年7月4日公安机关立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共透支本金75,239.45元,利息42,660.38元,费用16,151.60元,本息合计134,051.43元。2019年7月5日,王某某将长城银联白金信用卡所欠本息全部还清。

2019年7月4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抓获,经讯问,其对使用卡号为62590722********的中银信用卡恶意透支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的证据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破案经过、银行卡恶意透支报案书、长城环球通白金信用卡申请表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单位收入证明、报表-历史逾期情况、中国银行客户联系信息及催收记录、信用卡历史交易查询、额度调整历史记录查询、中国银行业务办理客户留存单、电话查询记录、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聂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吉林市公安局录制的讯问光盘1张;4.视听资料:中国银行吉林分行催收录音光盘1张。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其于移送起诉前归还全部透支款,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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