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21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71979********,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务工,住临沂市河东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8年8月份,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中国**银行临沂**支行**路营业网点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62283600********,自2008年8月27日开卡使用此信用卡透支消费,至2019年5月31日,先后透支该卡人民币本金64966.75元,透支款项逾期后,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拒不还款,并藏匿。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其家属积极与银行协商,于2019年7月30日将该信用卡的本金还清,**银行**支行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出具谅解书一份。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