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02********0328,汉族,初中,工作单位:白城市**乡卫生院,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住洮北区**路**号楼*单元***。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2020年7月17日被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5年3月7日在中国银行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申请办理一张卡号62590722236*****的信用卡。王某某先后用该张信用卡透支现金用于平日开销。截至2020年8月6日,透支现金66,329.33元,本金和滞纳金合计102,400元,虽经白城分行13次催缴,案发后,王某某已于2020年8月24日全部还清。
1.书证:银行催缴记录、还款凭证、刑事谅解书等;2.被害人陈述;3.被不起诉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超过规定期限的透支,经催收不还,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透支本金66,329.33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第十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已将透支本金66,329.33元全部还清,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出具谅解书,对其逾期行为表示谅解,申请撤销报案,对持卡人免于处罚。认罪认罚,具有酌定、法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经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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