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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二部刑不诉〔2020〕Z26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0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通辽****办事处**所职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街道**委会**一期****单元**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5月31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号为622836010235**的中国**信用卡,此后王某某使用此卡多次透支,并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截止案发前,王某某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95813.59元。

2020年6月30日,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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