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二部刑不诉〔2020〕Z26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0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通辽**区**办事处**所职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街道**委会**一期**座**单元**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5月31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号为622836010235**的中国**信用卡,此后王某某使用此卡多次透支,并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截止案发前,王某某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95813.59元。
2020年6月30日,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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