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灞检公诉刑不诉〔2017〕5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2198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地为福建省福安市**乡**路**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7月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7年7月18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执行逮捕,2017年1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浐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7年10月11日补查完毕。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1年11月4日申领中信银行信用卡,2014年9月以来,中信银行卡中心多次以发送短信、电话、信函等方式催收欠款,该王一直未能有效还款。截止2017年6月13日王某某共欠款87125.56元。2017年6月13日将中信银行信用卡逾期款项全部还清。2017年7月4号被告王某某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予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11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