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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倒卖伪造有价票证罪)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公诉刑不诉〔2018〕15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22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某某,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农安县**乡**村**屯**组,现住北京市房山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于2018年3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8年7月14日至2018年7月28日;自2018年9月28日至2018年10月12日;自2018年12月9日至2018年12月23日);因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8年7月28日至2018年8月27日;自2018年10月12日至2018年11月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11月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伙同齐某某(另案处理)从范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伪造的地铁员工卡若干张,后加价出售给张某某、王某乙等人,王某某从中非法获利约人民币3000元。王某某于2018年3月15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在案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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