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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偷越国边境案)_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水检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1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住水城县**街道**村**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1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水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何某某、向某某、白某某、唐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份的时候,一名叫某某龙的男子邀约王某某、向某某、白某某、唐某某去缅甸的赌场打工,后王某某又约上自己的女朋友何某某,五人于2020年5月11日乘坐火车来到昆明市,后某某龙安排的面包车将五人送到澜沧江,5月13日晚上,五人开始翻山往缅甸境内偷渡,5月14日五人到达缅甸境内后,某某龙又安排车辆将五人接到一个名叫“维加斯”的赌场内打工。6月5日,五人从缅甸偷渡回云南境内时,被云南省公安机关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犯罪,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与检察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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