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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包庇案)_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湖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231957********,汉族,初中毕业,中共党员,2017年任灵宝市**镇**村**书记,2017年4月至2018年11月任灵宝市第十四届人大代表,2017年6月至2018年11月任三门峡市第七届人大代表,住灵宝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包庇于2018年12月8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包庇犯罪,2019年10月11日经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侦查终结,经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2019年12月11日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包庇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于2020年1月18日、4月1日退回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补充侦查,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于2020年2月18日、4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1月11日、3月18日、5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9月,马某某、薛某某、贾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合伙承包灵宝市朱阳镇樊岔金矿西九坑口(以下简称西九坑)期间,预谋抢占被害人杜某甲承包的寺上金矿三采一坑(以下简称三采一坑)矿产资源。马某某联系并雇佣四川籍社会人员赵某某、龚某某(均另案处理),在西九坑矿部人员张某某(另案处理)等的配合下,于 2003年9月18日晚,带领徐某甲(另案处理)等20多名四川籍社会人员,手持洋镐把、砍刀及大量自制炸药包等凶器,冲至三采一坑矿部,不顾他人安危随意向矿部建筑物内投掷炸药包,肆意追砍他人,致使矿部建筑用房受损。三采一坑矿部人员杜某乙、苏某某、徐某乙、李某某、高某某等人受伤。经鉴定,苏某某为重伤二级,徐某乙为轻伤一级,杜某乙、高某某、李某某为轻微伤;三采一坑矿部活动板房损失共计2765元。

次日,马某某、薛某某、贾某某等人为逃避法律追究,指使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谎称西九坑由其一人承包,让王某某在公安机关调查时作虚假供述,隐瞒马某某等人参与犯罪的事实。事后,马某某等人在王某某退股时多分给其40万元作为补偿。2018年11月20日,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以其涉嫌包庇罪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包庇他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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