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34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79********,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务工,住临沂市兰山区**村。2017年4月因吸毒被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行政拘留12日;2017年11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9年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月26日王某某在缓刑释放后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言为李某某逃避打击,涉嫌包庇罪。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包庇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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