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公刑不诉〔2018〕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81********,汉族,大专文化,农民,山东省平邑县人,住平邑县**镇**村。2018年9月4日因涉嫌包庇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日晚19时许,范某某驾驶鲁******小型轿车,在平邑县**镇**庄路段发生交通事故,致行人赵某某死亡,涉嫌交通肇事犯罪。9月3日下午范某某和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商量由王某某顶替范某某到交警队接受处理。9月4日上午王某某到交警大队作虚假供述,向民警供述称自己于9月1日在卞桥镇八顶庄路段发生交通事故。9月4日中午经过民警说服教育,王某某承认了自己虚假供述的事实。
本院认为,王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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