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一部刑不诉〔2020〕Z7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74********,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住科尔沁左翼中旗**镇**村,因涉嫌医疗事故罪,于2018年8月13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同一事实,于2019年8月13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3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辩护人赵志刚,科尔沁左翼中旗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医疗事故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0日补查重报;2019年11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于2019年12月2日撤回起诉。
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07月08日住在科尔沁左翼中旗希伯花镇劳模堡村的焦某某女儿唐某某于早6点许,在王某某家诊所看完病后回到家中。在吃过口服药睡醒后,出现呕吐、休克等症状。中午12时许,唐某某在通辽市附属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吉林迪安司法鉴定所鉴定唐某某因过敏性休克死亡。经通辽市医学会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通辽医鉴(2019}01号)中认为王某某所在的劳模堡村卫生室不宜中西药混用,中西药混用增加用药风险。其次劳模堡村卫生室王某某在给死者唐某某所用的药品中,其中一种注射剂叫做苦木注射液,属于中药,在药品包装上禁忌中明确写到禁忌与其他药品混合配伍使用,谨慎联合用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注射剂生产和临床使用管理的通知(卫医政发[2018]71号)》文件中,王某某在给唐雨彤用药违反了卫医政发(20087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注射剂生产和临床使用管理的通知》中附件第4条关于禁止配伍使用的规定。
本院撤回起诉后审查认为,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随案移送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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