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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协助组织卖淫案)(公开版)_温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温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宿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281974********,汉族,专科毕业,阿瓦提县**退出现役干部,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瓦提县,住阿克苏市**二期****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协助组织卖淫罪,经温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温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温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侦查查明的事实:温宿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温宿县华鼎温泉水都于2015年12月20日开始试营业,于2016年10月10日注册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室内游泳馆服务;室内健身活动。注册法人管某某,2016年年底后由管某某变更为赵某某,2019年年初由赵某某变更为管某乙,实际经营老板为管某甲,管某甲不在时由管某丙负责。

2017年3月份左右,华鼎水疗会所实际负责人管某甲及其弟弟管某丙聘请谭某某管理华鼎水疗会所,谭某某带领张某甲、普某某、张某乙、贺某甲(在逃)、宋某某等人开始运营管理温宿县华鼎水疗会所。2017年4月份范某某(因组织卖淫嫖娼罪被云南省法院判刑)经黄某某介绍认识了管某丙,管某丙同意范某某承包华鼎六楼卖淫嫖娼服务并将其介绍给谭某某,谭某某和范某某签订协议后,范某某交纳了10万元保证金,然后由范某某在2017年4月18日带领卖淫女正式进入华鼎水疗会所从事卖淫嫖娼服务。谭某某团队在管某甲、管某丙的指挥和支持下制定了详细的卖淫管理制度、奖罚制度、价格及分成体系,范某某与华鼎约定卖淫嫖娼获利五五分成,由普某某、张某甲、贺某甲、张某乙、宋某某等人协助管理,由财务人员侯某某、吕某某进行每日账目核对,并按照之前管某甲、管某丙制定的分成标准给六楼的卖淫嫖娼管理人员及技师结算工资。2017年8月16日,范某某离开华鼎温泉水疗会所,由贺某乙(因涉嫌组织卖淫嫖娼被山西警方依法刑事拘留)带领新的卖淫女进入华鼎水疗会所继续从事卖淫嫖娼服务,还是由谭某某团队进行管理,一直到2018年3月份谭某某和管某甲因为工资问题发生矛盾遂中止合作,谭某某团队退出华鼎。

2018年3月份,谭某某被解聘后,由管某丙聘请杨某某担任华鼎温泉水疗会所的总经理,并约定给杨某某每月工资底薪5000元,店内办理会员卡总金额的千分之八提成,进店消费一个客人提成0.3元,共获利130000元左右,其中工资75000元左右、提成55000元左右;贺某甲担任副总经理每月工资底薪5000元,提成按照华鼎温泉水疗会所六楼每消费一个项目提成2元,共获利180000元左右,其中工资75000元左右、提成105000元左右;王某某担任华鼎温泉水都行政办主任,管某甲将杨某某、贺某甲和王某某叫到办公室安排,华鼎温泉水都所有工作由其三人商量后解决,王某某担任办公室主任期间每月工资5000元,共获利60000元左右;康体部主管卢某某每月工资底薪3500元,提成提成按照华鼎温泉水疗会所六楼每消费一个项目提成1元,共获利120000元左右,其中工资48000元左右、提成72000元左右;夜班主管每月工资底薪3500元,余某某拿康体部主管与前厅主管的平均值,负责每日03时至次日15时华鼎温泉水都的所有工作,提成拿康体部主管与前厅主管的平均值,共获利31700元左右。杨某某按照谭某某团队的管理制度对华鼎温泉水疗会所进行管理。

2018年年底,华鼎温泉水疗会所六楼组织卖淫女卖淫的贺某乙因涉嫌违法犯罪被山西警方依法刑事拘留,管某丙与贺某甲商议后,由贺某甲顶替贺某乙继续在六楼组织卖淫女从事卖淫,直到2019年3月份才停止进行组织卖淫行为。从2017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华鼎温泉水疗会所六楼的卖淫嫖资都是嫖客在华鼎温泉水疗会所一楼吧台通过现金、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银行卡转账等方式结账,所有的嫖资进华鼎温泉水疗会所的账户,由华鼎温泉水疗会所的财务人员吕某某、侯某某按照之前五五分成的约定,扣除华鼎温泉水疗会所的百分之五十之后,将剩余的百分之五十嫖资分批次支付给华鼎温泉水疗会所六楼的外包部经理范某某、贺某乙、贺某甲等人,由范某某、贺某乙、贺某甲等人按照与卖淫女约定将嫖资支付给卖淫女,一直到2019年6月份才停止进行卖淫嫖娼行为。

该案中每个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中的作用和分工如下:从2017年3月至2018年3月期间,谭某某担任华鼎水疗会所总经理,在管某甲、管某丙的直接指挥和安排下,负责华鼎水疗会所的全盘工作。每日召开例会听取昨日工作业绩汇报,制定详细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其中包括对六楼的卖淫嫖娼技师的制度约管。范某某离开华鼎水疗会所以后,谭某某更是直接参与了贺某乙的组织卖淫活动,入股50%,六楼每日的非法获利除去交给华鼎水疗会所和卖淫女的提成外,剩余嫖资均由谭某某和贺某乙五五平分;

谭某某团队中的普某某在刚进入华鼎水疗会所工作期间,担任大堂经理,主要负责接待客人,推销六楼的卖淫嫖娼服务,并对保安进行管理,如果有检查人员进入华鼎,就由保安通知大堂,然后大堂通知六楼停止卖淫嫖娼行为躲避检查。后期普某某被提拔为副总经理,协助谭某某一起管理并组织华鼎继续实施卖淫嫖娼行为。

谭某某团队中的张某乙为行政部门主任,负责华鼎水疗会所人事、工资核定、后勤保洁等工作。2017年9月份,张某乙被调整为康体部经理,负责对华鼎水疗会所六楼的卖淫嫖娼服务进行管理,包括每天核对卖淫女人数,当日卖淫女上钟数量,有无请假人员等。

谭某某团队中的宋某某初入华鼎为班长,负责大厅接待,对来华鼎水疗会所消费的顾客推销介绍华鼎六楼的卖淫嫖娼服务,客人如果想体验华鼎水疗会所提供的性服务,就由宋某某安排顾客到负一楼,由负一楼坐电梯上六楼进行性交易。2017年6月,宋某某升任代理主管,除了负责接待顾客推销介绍六楼卖淫嫖娼服务外,还负责华鼎保安的管理,要求保安如果看到有执法部门检查,就用对讲机通知大厅,大厅接到通知后就用对讲机通知六楼,让六楼正在进行卖淫嫖娼服务的技师和嫖客换衣服撤离到其他楼层,以此躲避执法部门的检查。2017年8月份宋某某因工资问题离开华鼎水疗会所。

谭某某团队中的张某甲在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期间温宿县华鼎温泉水疗会所任桑拿部经理(负责一楼、三楼、四楼、五楼、六楼工作),介绍带领嫖客到六楼嫖娼,月底按照营业额提成。

犯罪嫌疑人管某丁在2016年10月至今在明知华鼎水疗会所工作,在明知六楼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的情况下,一直担任温宿县华鼎温泉水疗会所的采购员,为华鼎水疗会所所有员工(包括六楼卖淫女)提供后勤保障,还替贺某甲代领过六楼的卖淫女的工资。

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于2013年6月至2017年5月份在阿克苏新城派出所任协警员,期间认识了在阿克苏晶水路开足浴按摩店的范某某。范某某在足浴按摩店内组织她人卖淫,后因扫黄停止营业。2017年4月份左右,范某某找到黄某某让其帮忙找个能继续从事卖淫嫖娼的地方,黄某某就将其介绍给了温宿县华鼎温泉水疗会所负责人管某丙,管某丙和范某某经过协商后,答应由范某某承包华鼎水疗会所六楼的卖淫嫖娼服务,卖淫嫖娼的获利由范某某和华鼎水疗会所各占50%。范某某为了表示感谢,答应每月给黄某某2%的分红,但是黄某某不参与运营管理。2017年5月至8月,范某某按照约定先后用微信和支付宝给黄某某分红三次,共计12100元左右。

杨某某担任华鼎温泉水都总经理期间,贺某甲担任副总经理,负责华鼎温泉水都四、五、六楼的外包部工作,主要负责对华鼎温泉水都六楼的组织卖淫的管理,检查卖淫女的上钟情况和处理嫖客投诉卖淫女的客投问题;对发现因卖淫女错记嫖客手牌号造成嫖客跑单的造成损失的,由贺某甲负责监督卖淫女按照嫖客跑单的价格向华鼎温泉水都做出赔偿。2018年10月份,华鼎温泉水都六楼组织卖淫的外包部经理贺某乙离开后,由贺某甲负责从华鼎温泉水都财务室,将每个卖淫女嫖资扣除华鼎温泉水都百分之五十后,从华鼎温泉水都财务室领取百分之四十全部发给卖淫女,剩余百分之十也被华鼎温泉水都扣除,直至2019年3月1日嫖资分成调整为华鼎温泉水都占百分之五十四、卖淫女占百分之四十六,协助杨某某一起管理并组织华鼎继续实施卖淫嫖娼行为。

杨某某担任华鼎温泉水都总经理期间,王某某担任行政办主任,负责处理管某甲、管某丙对外债务,2018年3月份上班后负责登记华鼎温泉水都的工作人员考勤;在华鼎温泉水都工作期间,如果有找管某甲要帐的,王某某就通知总经理杨某某,华鼎温泉水都账上有钱时支钱给管某甲还账;2018年11月份,王某某通知杨某某和贺某甲,从华鼎温泉水都六楼卖淫嫖资当中支出2万元给管某丙打点外事;2019年3月份,杨某某与王某某商量后决定,把华鼎温泉水都六楼的卖淫嫖资由5比5分成调整称5.4比4.6分成,所有嫖资华鼎温泉水都占百分之五十四、资卖淫女占百分之四十六。

杨某某担任华鼎温泉水都总经理期间,卢某某担任康体部主管,负责协助副总经理贺某甲管理华鼎温泉水都四、五、六楼的外包部工作,主要协助贺某甲管理华鼎温泉水都六楼的组织卖淫工作,检查华鼎温泉水都六楼卖淫女的上钟情况,处理嫖客投诉卖淫女的客投问题,有嫖客投诉卖淫女服务问题时,由康体部主管卢某某负责了解嫖客投诉事项,询问为嫖客提供性服务的卖淫女,如果嫖客诉讼情况属实时,由康体部主管卢某某按照自己的权限为嫖客见面嫖资100元,根据总经理的通知,开据对华鼎温泉水都六楼组织卖淫的外包部罚款处理的罚单。

杨某某担任华鼎温泉水都总经理期间,余某某担任夜班主管,负责华鼎温泉水都每天03时至次日15时的全部工作,负责当班期间检查六楼卖淫女的在岗在位情况,受理嫖客对卖淫女的投诉,将投诉情况上报总经理杨某某和副总经理贺某甲,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根据情况作出处理;每月工资3500元,提成拿康体部主管与前厅主管的平均值。

华鼎温泉水疗会所财务人员侯某某、吕某某每日按照合同约定,将华鼎温泉水疗会所吧台收取的嫖资按照合同约定,扣除百分之五十的抽头费后,将剩余的百分之五十以现金、银行转账、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支付方式转账支付给范某某、贺某乙、贺某甲。

涉案人员非法获利情况:根据查扣的华鼎水疗会所原始记账凭证显示,华鼎水疗会所从2017年4月18日至2019年6月24日,共从事组织卖淫700余天,通过卖淫嫖娼共非法获利15138674万余元。

谭某某担任总经理工资底薪为每月5000元,提成按照进店办理会员卡总金额的千分之八和每进店消费一个客人1元的提成方式进行提成,其本人供述共获利15万元左右,其中工资6万元左右、提成9万元左右;根据司法审计报告,因账目缺失,目前账本所呈现出谭某某工资100033元,提成63265元,共获利163298元。

杨某某在2018年3月份开始担任华鼎温泉水都的总经理,每月工资底薪5000元,店内办理会员卡总金额的千分之八提成,进店消费一个客人提成0.3元,其本人供述共获利13万元左右,其中工资7.5万元左右、提成5.5万元左右;根据司法审计报告,因账目缺失,目前账本所呈现出杨某某工资28665元,提成27720元,共获利56385元。

普某某在2017年6月份担任副总经理后底薪为每月5000元,提成按照华鼎温泉水都六楼每消费一个项目提成2元,其本人供述共获利13万元左右,其中工资6万元左右、提成7万元左右;根据司法审计报告,因账目缺失,目前账本所呈现出普某某工资10800元,提成4670元,奖金3000元,共获利18470元。

张某甲在2017年4月至6月份期间负责管理六楼的康体部,底薪为每月5000元,提成按照华鼎温泉水都六楼每消费一个项目提成2元,其本人供述共获利10万元左右,其中工资5万元左右、提成5万元左右;根据司法审计报告,因账目缺失,目前账本所呈现出张某甲工资8500元,奖金3000元,共获利11500元。

贺某甲担任华鼎温泉水都副总经理工资底薪为每月5000元,提成按照华鼎温泉水疗会所六楼每消费一个项目提成2元,四楼足浴按摩和五楼盐奶浴每个钟提成1元;其本人供述共获利180000元左右,其中工资75000元左右、提成105000元左右。根据司法审计报告,因账目缺失,目前账本所呈现出贺某甲工资45791元,提成30561元,共获利76352元。

张某乙担任行政班主任底薪每月5000元,提成拿部门提成每月500元左右,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负责管理华鼎温泉水疗会所六楼的组织卖淫的外包部经理,拿提成7000元左右,共获利7万元左右,其中工资6万元左右、提成1万元左右;其任副总经理后每月工资底薪5000元,提成按照华鼎温泉水都六楼每消费一个项目提成2元,其本人供述共获利18万元左右,其中工资7.5万元左右、提成10.5万元左右;根据司法审计报告,因账目缺失,目前账本所呈现出张某乙工资18000元,奖金3000元,共获利21000元。

王某某担任华鼎温泉水都行政班主任期间,每月工资5000元,提成拿部门提成,每月300元左右;其本人供述共获利56000元,其中工资53000元左右,提成3000元左右;根据司法审计报告,因账目缺失,目前账本所呈现出王某某工资33498元,提成500元,共获利33998元。

卢某某担任华鼎温泉水都康体部主管期间,每月工资3500元,提成按照华鼎温泉水疗会所六楼每消费一个项目提成1元,四楼足浴按摩和五楼盐奶浴每个钟提成0.5元;其本人供述共获利120000元左右,其中工资48000元左右、提成72000元左右。根据司法审计报告,因账目缺失,目前账本所呈现出卢某某工资36800元,提成16619元,奖金30元,共获利53449元。

余某某担任华鼎温泉水都夜班主管期间,每月工资底薪3500元,提成拿康体部主管与前厅主管的平均值,其本人供述共获利31700元左右,其中工资28000元左右、提成3700元左右。根据司法审计报告,因账目缺失,目前账本所呈现出余某某工资14449元,提成8177元,共获利22626元。

宋某某2017年6月份之前担任前厅领班,2017年6月至2017年7月期间带领前厅主管月工资3200元,提成拿部门提成每月300元左右,期本人供述共获利1.7万元左右,其中工资1.5万元左右、提成0.2万元左右;根据司法审计报告,因账目缺失,目前账本所呈现出宋某某工资11600元,共获利11600元。

在审查起诉期间,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温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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