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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协助组织卖淫案)_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新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陇南市武都区******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11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侦查机关于9月12日、1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0日、2020年1月4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兰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3月至2016年11月12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会馆”为“李某某”(身份信息不详,在逃)的组织卖淫活动提供日常管理、“账目统计”等协助。同年11月12日22时许,兰州市公安局民警在上述会馆内查获14名卖淫嫖娼人员及部分协助组织卖淫嫌疑人。

本院认为,王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虽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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