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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协助组织卖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16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527301997********,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乡**村**队**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因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艳平,辽宁锦一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改变管辖,该院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5月15日本院退回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6月15日补查重报。

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2月份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和江某甲、颜某某、江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南宁市青秀区一带组织、介绍罗某某、王某某、梁某某、鄢某某等人进行卖淫活动,其中由江某甲负责网上招嫖、收取嫖资等工作,颜某某负责到酒店发放招嫖卡片、用车接送卖淫女到酒店开房卖淫等工作,江林秋负责到酒店发放招嫖卡片等工作,王某某其本人从事卖淫活动外还介绍他人卖淫,江某甲、颜某某、江某乙、王某某等人每次从中收取200—300元人民币不等的业务费,卖淫女每天卖淫次数3—8次不等。涉案人员王某某与陈程、兰某某、李某某、郑某某、程某某在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雅斯特酒店等地方卖淫嫖娼后于2019年12月10日被抓获归案,罗某某与罗某乙在南宁市青秀区柏曼酒店卖淫嫖娼后于2019年12月10日抓获归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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