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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_柞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柞水检刑不诉〔2023〕3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5261964**********,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组,住柞水县******农民。无前科。2023年8月30日因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柞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柞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3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8月9日上午8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柞水县凤凰镇宽坪村四组小西沟采摘五味子时,发现林地内生长有野生兰草,遂采挖2株栽种家中欲伺机出售获利。2023年8月11日,柞水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民警在巡查中发现王某某家种植有野生兰草,遂依法予以扣押。经南京警院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植物为兰科兰属植物,属国家二级保护植物。

上述事实,有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佐证,被不起诉人亦有供述在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危害国家重点植物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从王某某处扣押的涉案植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柞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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