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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_库尔勒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库尔勒铁路运输检察院

库尔勒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库铁检刑不诉〔2023〕34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01********403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乡**村**区**号,经新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3年4月16日被新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库尔勒铁路运输检察院决定,于2023年8月3日被新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新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3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4月11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郭某某出于食用的目的,在未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的情况下,在新和县境内G3012高速公路新和至阿克苏方向**公里处南面戈壁滩中使用铁锹采挖5株疑似野生植物,期间熊某某、雷某某二人帮助拾取采挖到的野生植物。经山西正仁司法鉴定所“普正仁司鉴所【2023】法物鉴字第ZS2023050400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涉案5株野生植物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锁阳Cynomorium songaricum.所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锁阳5株、铁锹3把、塑料袋2个;2.书证:常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扣押决定书、清单等;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山西正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称重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能够积极坦白所犯罪行,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请在接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我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库尔勒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3年10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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