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新检一部刑不诉〔2021〕Z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2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石家庄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未执行);于同日被石家庄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公安机关发现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后在王某某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镇**街**号)搜查并扣押疑似玫瑰鹦鹉2只、大绯鹦鹉3只、小太阳鹦鹉7只。经侦查,王某某供认以上12只鹦鹉为其作为宠物饲养,其中2只大绯鹦鹉系其2014年非法收购,2只玫瑰鹦鹉系其2017年非法收购,2只小太阳鹦鹉系2017年他人赠送,后2只小太阳鹦鹉繁殖幼鸟5只,2只大绯鹦鹉繁殖幼鸟2只,其中1只大绯鹦鹉以2500元出售。经鉴定,王某某所饲养的大绯鹦鹉为大紫胸鹦鹉,被列入1989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其他鹦鹉不能确定具体种属。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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