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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蜀检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身份证号码3421241975********,汉族,大学本科,安徽艾珂尔制药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住本市政务区香榭水都7栋801室,户籍地址:合肥市蜀山区繁华大道中环城购物中心一单元1720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22时05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皖A*****号小型轿车,从本市蜀山区习友路保利香槟国际小区附近驶出,沿习友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徽毫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现场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 112 mg/100mL,后被带至安徽省立医院南区提取血样。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5 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2019年10月22日,王某某经电话通知到交警部门归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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