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泌检一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087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住泌阳县**镇**村委会**号,因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7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白色雪佛兰轿车,车牌号豫 Q*****,从泌阳县**街出发,行驶至泌阳县**办事处***桥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驻马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驻)公(物)鉴(乙醇)字[2020]1769号检验结果,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4.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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