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1〕2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02********241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现住洮北区****路**号楼*单元*楼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白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22时左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酒后驾驶吉G*****号小型轿车,在光明街与三合路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并被带到白城市中医院进行采血取证,2020年10月13日经吉林释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9.85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被不起诉人王东系被交警巡逻查获,社会危害相对较小,并且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没有前科,有驾驶证、车辆年检正常,没有发生事故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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