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平县院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21995********,汉族,群众,农民,职高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住广平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5日22时34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D**号的小型越野轿车,沿广平县朝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朝阳路与东城街交叉口时,被广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后被带至广平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2020年4月27日,经馆陶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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