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平县院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83********,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广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7日21时54分许,王某某驾驶冀D**号三轮汽车沿甲士村乡间公路由西向东行驶时,被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广平县大队民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6.2mg/100ml,后对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检测鉴定,鉴定结果是87.34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无前科劣迹,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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