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平县院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21983********,汉族,中共党员,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住广平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23时43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沿肥馆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小张固村路口向南左转弯由北向南行驶时被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广平县大队巡逻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后,将其带至广平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91.96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醉酒程度较轻、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认罪认罚、系初犯且平时表现良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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