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塘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71972********,布依族,小学文化,务农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27日被平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商某甲,平塘县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平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7日中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平塘县县城方向往平塘县者密镇方向行驶,10时12分,该车行驶至荔八线(荔波至八渡)115公里800米处(小地名:金盆街道办事处吉古路段)时,被平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王某某的酒精含量为108mg/100ml,经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5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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