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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塘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性别:**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31987**********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住**街道**道**号**幢**,于2020年3月27日被平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4日晚,王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渝D7****号小型汽车从平塘县中央大街方向往平塘县电信大楼方向行驶,21时16分,驾驶该车行驶至平塘县中山路老汽车站路口50米处时,被平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驾驶人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王某某的酒精含量为120mg/100ml,经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黔南)公(司)鉴(理化)字[2019]1113号文书鉴定王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5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案件的会议纪要》第24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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