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鄄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9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鄄城县**镇**屯**村**村**号,住鄄城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21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临时菏泽0321172号雅迪牌电动二轮车,沿鄄城县孙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旭帝鑫城小区西边加油站北20米处,与同向由鄄城县古泉街道民乐胡同居民魏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王某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经检验,在案发时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84.6mg/100ml。
事故发生后,魏某某拨打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上述行为,在主观上不具有危险驾驶的违法性认识,无主观犯罪故意,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不构成犯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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