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22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街**村**屯**社,现住吉林省德惠市**小区**号楼**门**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1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吉A7****黑色丰田小型轿车,在行驶至德惠市**KTV门前时被德惠市交警大队巡逻发现,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91mg/100mg。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144.6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