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91990********,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住麒麟区**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朋友钱某某家吃饭喝酒,后王某某驾驶湘******号车送赵某某和一个姓高的朋友去曲靖火车站,20时10分许,当王某某行驶至曲靖市麒麟区**路**路路口50米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9.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经本院检委会讨论,决定对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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