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2*******1912,初中文化,无职业,安徽省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镇村**庄1号68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皖K1607P号牌小型汽车沿颍州区049县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袁集南铁路桥下路段时,被交通局工作人员发现报警,阜阳市交警五大队民警出警后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并随后将王某某带至阜阳市创伤医院抽血检查。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5.1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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